关于外资公司经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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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资公司经营期限

作者:上海公司注册 发表于:2017-05-09 09:25:47 来源:http://www.zcgscn.com 点击:2667次

关于外资公司经营期限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期限
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属于国家删定鼓励和允许投资项目的,除有特别规外,合资经营各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资经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资经营期。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属于下列行业或者情况的,合资经营各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合资经营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
①服务性行业的,如饭店、公寓、写字楼、娱乐、饮食、出租汽车、彩扩洗相、维修、咨询;
②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
③从事资源勘查开发的;
④国家规定限制投资项目的:
⑤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约定合营期限的。
合资经营各方在合资经营合同中不约定合咨绎营期限的合咨绎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审批。除商务部直接审批以外,其他审批机关应当在批准后30日内报商务部备案。合资经营各方在合资经营合同中不约定合资经营期限的合资经营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享受减税免税优惠待遇。如实际经营期未达到国家有关税收优惠规定的年限,应当依法补缴已经减免的税款。
属于国家鼓励和允许投资的项目,在合同中不约定合资经营期限的,应在合同中订立终止条款,规定企业终止的条件、终止程序以及企业清算和财产分配原则。按规定在合同中应约定合资经营期限的项目,其期限应根据项目的行业类型、投资额、投资风险和投资回收期的长短确定,一般不超过30年。属于国家鼓励和允许投资的项目,在合同中约定合资经营期限的,可适当放宽,其约定的期限一般不超过50年。从事土地开发建设并自行经营的项目,合资经营期限不超过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期限;房地产开发建设后全部出售、转让的,合资经营朗限应在开发建设并完成出售转让的合理期限内;资源採开发项目,期限应在准的开采储量开采完毕的合理期限内。


(2)中外合作企业的经营期限
合作企业的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确定,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订明。合作企业期限届满,合作各方协商同意要求延长合作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的180日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说明原合作企业合同执利青况,延长合作期限的原因,同时报送合作各方就延长的期限内各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所达成的协议。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经批准延长合作期限的,合作企业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延长的期限从期限届满后的第一天起计算。
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并且投资已经回收完毕的,合作企业期限届满不再延长;但是,外国合作者增加投资的,经合作各方协商同意,可以向审查批准机关申请延长合作期限。

(3)外商独资企业的经营期限
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由外国投资者申报,由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从其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需要延长的,应当在期满18日以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外资企业经批准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自收到批准延长期限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澄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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