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税务热点问题解答--简并增值税税率热点问题

工商财税政策解读

每周税务热点问题解答--简并增值税税率热点问题

作者:上海公司注册 发表于:2017-09-06 19:17:35 来源:http://www.zcgscn.com 点击:1539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相关规定今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的政策已经开始实施了一段时间。今天,小编为大家收集了近期纳税人关注度比较高的一些问题,希望能给各位带来帮助。

问:37号文件规定简并税率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上述货物的具体范围详见财税〔2017〕37号附件1,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详见财税字〔1995〕52号)

问:哪些发票可以作为农产品进项抵扣的凭证?

答:可以作为农产品进项抵扣凭证的发票包括农产品销售发票(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问: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怎么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问:怎么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

答: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的,按对应的蓝字发票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

问: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具体怎么操作?

答:1. 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按核定扣除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以销售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为扣除率。

2.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扣除率由13%调整为11%。

3.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语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扣除率由13%调整为依照用于生产的货物的税率分别适用,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扣除率为13%;生产销售其他货物的,扣除率为11%。

问: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1%,时间如何界定?

答: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外贸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购进时已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3%出口退税率。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购进时已按11%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1%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执行13%出口退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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