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对于上海公司注册的公司设立人采用了“发起人”的表述,但并未对发起人的概念予以法律界定。那么,什么是公司的发起人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条对发起人”的概念作出明确规定: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据此,我国公司法上的“发起人”应当同时符合三个法律特征:一是“签署公司章程”;二是“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三是“履行公司设立职责”。
第一,发起人是为设立公司而制定或者签署公司章程的人。如公司法第23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第25条第2款规定:“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第76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第二,发起人是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股份的人。根据公司法第26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的出资额。第80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据此,认购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认购股本的行为。认购出资或者股份与实际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不同,出资人或者购股人只要作出了认购行为,无论其是否已经实际缴纳出资,均可认定为公发起人。
第三,发起人是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公司设立职责,是指发起人基于其发起人身份,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而应该享有的权利、应该负有的义务和应该承担的责任。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并非要求发起人际参与、实际经办设立事务。发起人可以授权其他发起人代表自己为实际的具体行为,不论发起人是否参与具体的设立事务,都需要对公司设立事务承担责任。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公司设立后,发起人将认缴的股份转让的,不影响其发起人身份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