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材料上的签名不真实的典型案例

工商财税政策解读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材料上的签名不真实的典型案例

作者:上海公司注册 发表于:2016-01-08 13:30:27 来源:http://www.zcgscn.com 点击:2136次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材料上的签名不真实的典型案例

 

2011年,在上海公司注册过程中,某区工商局经审查向A公司颁发了法定代表人为汤某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A公司在2012年3月通过该工商局年检。2012年6月15日,汤某填写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并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参与A公司对外活动。
2014年2月7日,原告汤某向法院诉称,A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材料中所有自己的签名均非本人亲笔签署,自己从未在被告工商局处申请或委托他人开办过公司,工商局未尽实质审查义务,导致自己被错误地登记为A0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故请求法院撤销工商局颁发的A公司营业执照。
被告工商局辨称,登记机关进行审查的依据是法定条件和程序,无须进行实质审查。A公司提交的设立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其在核对了原告的身份证及附卷的原告照片后,复印原告的身份证存档,方为其办理了设立登记的相关手续。原告以其不知公司设立登记、被告未尽实质审查义务为由起诉,违背了事实。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最终法院作出以下判决:(1)维持被告于2011年5月14日作出的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给A公司的具体行政行为;(2)案件受理费100元,邮寄费200元,其他诉讼费500元,共计800元,由原告汤某负担。
专家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材料上的申请人签名不真实,是否必将导致登记无效?
根据公司法规定,我国在公司设立时,采取的是准则设立主义。为了与准则设立主义相适应,在公司设立登记时,登记机关依法仅对申请材料是否具备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其职责是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是否齐全,以及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及其所记载的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本案中,《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并未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材料中签名的真实性规定为实质审查的内容,故本案被告在审查申请人A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情况下作出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工商局依法不需对公司设立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A公司向工商局提交的相关材料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要件,工商局据此为其注册登记和颁发营业执照,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另外,申请材料中的签名是否原告本人所签与原告是否明知其作为公司的股乐和法定代表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足公司章规定的出资后,可以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而并未规定必须由本人办理登记。因此,签名不是由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署的亦正常。
本案中,汤某否认设立登记申请材料上的签名是其本人所签,但该公司申请登记材料中有汤某的照片和身份证明,且从汤某于201 2年6月5日填写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的内容来看,其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参A公司的对外活动,应当是明知自己系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的。此可以认定,作为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开办A公司,是汤某的内心真使申请材料上的签名不真实,也不能导致公司的设立记当然无效。而被告提交的由原告亲笔填写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购领发票申请审批表恰恰能够证明原告对自己作为A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这一事实是明知的,进一步验证了被告提交的A公司设立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原告的起诉显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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