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典型案例的专家评析

上海公司注册常见问题

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典型案例的专家评析

作者:上海公司注册 发表于:2016-01-11 17:01:43 来源:http://www.zcgscn.com 点击:2451次

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典型案例的专家评析

 

前述案例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C公司、徐某是否应当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在一般情况下,根据公司法第3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当股东存在公司法所称“滥用公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则将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据此,我们不妨根据前文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一一对本案作出分析。
首先,B公司于2004年1 1月登记注册,是具有独立法人人格的公司。
其次,从行为要件来看,被告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任的行为。被告B公司在取得原告260余万元的预付款后,其股东徐某即用500多万元受让了被告C公司的全部股份,而被告B公司账上仅剩40余万元。从时间以及财产数额的吻合性不难判断,被告B公司的股东徐某将该笔属于公司的资金移作他用。而被告C公司与被告B公司的实际控股股东为同一人,两公司不仅在财产上相互混同,在经营范围上亦相互重叠。由此可见,被告B公司、C公司和被告徐某之间的财产权不清晰,并进行混同使用处分。
再次,从结果与因果关系要件看,原告已经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履行了预付货款的义务,而被告B公司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且明确表示无法履行,又无法退回原告预付的货款并赔偿相关损失,严重损害了债权人A公司的利益。且该行为与被告徐某将B公司资金挪作他用,用以购买C公司的股份有直接因果关系。
最后,从主观要件上来看,在原告预付货款汇入被告B公司后。被告徐某随即将该笔款项挪作他用,购买了C公司的全部股份。被告在原告多次派人追要货物的情况下,既不按约供应货物,又不退还货款,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主观上应为故意。
现被告B公司没有货物可用以履行合同,且账上仅剩的40余万元已不足以清偿债务。根据上述分析,本案应当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要求被告徐某和C公司对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上海壹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是国家工商正式注册备案的工商登记机构,是上海老字号品牌工商代理服务商。十多年来专业代理代办各类注册上海公司注册外资公司自贸区注册公司注册香港公司注册医疗器械公司三类医疗器械注册注册融资租赁公司上海代理记账等服务。公司积极响应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号召,免费提供各类公司注册地址,提供快速出照服务(加急3天可出照),并对创业者提供创业孵化和小微企业扶持指导服务。公司注册流程便捷透明,全程保姆式服务,公司注册费用清单制并于事前告知,无任何隐形费用,同时对于个人隐私信息严格保密,360度全力打造上海工商登记代理首选品牌!

© 2023 上海注册公司 沪ICP备16051750号-1

×
立即咨询
咨询热线
400-6087-218
×

地址:上海徐汇区宜山路515号2号楼18楼整层(3.4.9号线宜山路站即到)
分公司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515号2号楼17-18楼
浦东公司地址:浦东新区东方路1369号海富大厦6号楼

免费咨询电话:4006-087-218   

网址:http://www.zcgscn.com

邮箱:2475526335@qq.com

电话:15021294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