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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的审批机构

作者:上海公司注册 发表于:2017-04-25 13:36:37 来源:http://www.zcgscn.com 点击:2058次

外资企业的审批机构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属于下列情形的,国务院授权Z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
1.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的;
2.不需要国家调拨原材料,不影响能源、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综平衡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在国务院授权范围内批准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在批准后15日内报商务部备案。
申请设立的外资企业,其产品涉及出口许可证、出口配额、进口许可证或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应当依照有关管理权限事先征得商务部的同意。其先向相关地方人民政府提供的报告内容包括:设立外资企业的宗旨;经营围、规模;生产产品;使用的技术设备;用地面积及要求;需要用水、电、煤、煤气者其他能源的条件及数量;对公共设施的要求等。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外国投资者提交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外国投资者。

‘  此外,为进一步扩大地方的审批权,国务院于1988年6月9日发布了《关扩大内地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等单位吸收外商直接投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国务院在1 988年7月3日又发布了《关于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审批外资企业的通知》。这两个通知规定:设立的外资企业投资规模在国务院规定的限额以下,建设条件生产经营条件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和计单列市人民政府审批,并发给批准证书,审批机构应在批准后30日内将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章程和审批机构的批准文件报商务部备案。商务部在收到上报备案的文件后,如发现批准设立的外资企业不符合规定,有否决权,但必须在30日内通知有关地方,逾期则否决权失效。但是,如拟设立的外资企业生产的内销产品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生产的出口产品属于商务部及其特派员办事处颁发出口许可证的,属于国家实行配额管理的,以及属于国家限制利用外资的行业、项目,审批前应当征得商务部或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设立的外资企业投资规模在国务院规定的限额以上的,以及虽在限额以下,但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其申请由企业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后,报商务部审批和发给批准证书。

凡符合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中方投资和建设、生产经营条件以及外汇需求可自行平衡解决的吸收外商接投资的生产性项目,上述有关地方、部门及单位的审批权限,由现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下提高到3000万美元以下;项目批准后,需根据项目建设性质分别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备案,企业合同、章程报商务部备案。在举办外商投资企业时,要注意企业所在地区的审批权限,将有关文件报送有审批权的单位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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