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的条件和审批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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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的条件和审批登记机关

作者:上海公司注册 发表于:2017-10-13 08:42:36 来源:http://www.zcgscn.com 点击:2464次

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的条件和审批登记机关

 

 

一、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的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合并或分立,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循自愿、平等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外商投资企业合并或分立,应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在不允许外商独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产业的公司中独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在投资者按照公司合同、章程规定缴清出资、提供合作条件且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前,公司之间不得合并,公司不得分立。外商投资企业因合并或分立而导致其所从事的行业或经营范围发生变更的.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并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外商投资企业在合并、分立时,在注册资本方面应符合以下规定:
(1)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合并或者公司合并后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原公司注册资本额之和,各方投资者在合并后的公司中的股权比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投资者之间协商或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对其在原公司股权价值的评估结果,在合并后的公司合同、章程中确定,但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合并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2)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原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额根据拟合并的股份有限公司每股所含净资产额折成的股份额与原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额之和;
(3)分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额,由分立前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和登记机关的有关规定确定,但分立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额之和应为分立前公司的注册资本额;
(4)各方在分立后的公司中的股权比例,由投资者在分立后的公司合同、章程中确定,但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分立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二、外商投资企业合并或分立的审批登记机关
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并或分立,须经企业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到登记机关办理有关企业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根据企业合并与分立的不同情况,来确定相应的审批登记机关:
1,拟合并企业的原审批机关或登记机关有两个以上的,南合并后企业住所也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臀记机:关作为审批和登记机关;
2.拟合并企业的投资总额之和超过企业原审批机关或合并后企业住所地审批机关审批权限的,由具有相应权限的审批机关审批;
3.拟合并的企业至少有一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审批;
4.涉及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或分立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上市公司的规定并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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