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登记制度商主体设立中效率的提高

工商财税政策解读

商事登记制度商主体设立中效率的提高

作者:上海公司注册 发表于:2022-01-17 10:43:30 来源:http://www.zcgscn.com 点击:643次

商事登记制度商主体设立中效率的提高


注册上海公司等这样的商事登记制度能帮助实现提高交易效率的目标,因而商事登记制度具有提高交易效率的法律价值。这种价值在商事登记制度中主要表现为商主体设立中效率的提高和商事交易过程中效率的提高。前者是从商主体本身来讲的,意味着商主体以较低的成本与较快的变成功设立;后者主要从交易相对人角度而言,指交易相对人在选择交易和交过程中如何通过商事登记制度实现低成本地获取有关商事交易的确定信息,从而使整个交易过程变得高效。
商主体设立方面,从世界各国或地区商事登记法及相关法规的内容来看,主要通过以下制度设计达到提高商主体设立的效率目的。


一,在法定登记主体的范围上,适当地排除不必要的主体,可便其免受商事登记法的约束,对其来讲,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降低经营成本的作用。如我国台湾地区的“商业登记法”对如下主体免予商事登记:沿门沿路叫卖者:于市场外设摊营业者;家庭、农林、渔、牧业者;家庭手业者;由主管机关所定的其他小规模营业者。


第二,在登记程序上尽可能降低登记申请者的成本支出。即商主的设立必须在法定时间内按照法定程序实施法定的内容。这不仅使登记申请人对商主体的设立过程有个明确的预期,而且可防止登记机故意或过失拖延、拒绝登记申请,而增加申请者的经济与时间上的支公司登记的法令》第31条规定:“法院书记官收到申请的第七个工作日之内即应进行登录,如其认为该申请不符所适用的规定,则应在上述同样的期限内,或者将拒绝登录之决定返申请人并要求其出具收条,或者用挂号信将该项决定发送给申请人并要求回执……对注册登记申请,在前述所指的期限内如法院书记官未作答复,此期限届满,即视注册登记已办妥,法院书记官必须进行注登记并提及登记生效之日期。”


第三,确立准则主义的设立原则,登记审查方式以形式审查为主。准则主义的设立原则中,有关商主体的设立条件都由法律明文规定。式审查方式是对于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仅从形式上审查其是合法,而不对登记事项的真伪进行调查核实。这种审查方式减少登记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的权力“寻租”机会,对登记申请人来说,减少了设立成本,从而间接提高了商事交易效率。而若采取实质审查方式,登记机关不仅要从形式上审查登记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还必须对申请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加以审查,这样不仅会延长登记时间,而且会为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提供方便,这势必严影响登记申请人的商业效率。鉴于此,当今许多国家的商事登记都倾向于采取形式审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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