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上海公司等商事登记公信力的理论基础-外观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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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上海公司等商事登记公信力的理论基础-外观主义

作者:上海公司注册 发表于:2021-12-13 13:43:38 来源:http://www.zcgscn.com 点击:444次

注册上海公司等商事登记公信力的理论基础-外观主义


现代社会中,信赖已经成为重要的秩序形成与维护的媒介。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关于私法意义上信赖的含义是基本一致的:指某人对他人行为或者他人行为所引起的某种状况(如信息真实性)信任,并根据这种信任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而信赖是以一定程度的信息匱乏为前提,在具备充分信息的情况下,就根本不存在信赖,而公信力的保护对象是合理信赖J I)第三人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了真实商业信息,知道登记内容标示的商业信息错误,就无对注册上海公司等商事登记的信赖可言。对合理信赖的保护,是法秩序的必然要求,合理信赖得不到保护的社会,将是一个动荡、处于持续断裂状态的社会,唯有对合理信赖给予充分保护,社会成员才有可能建立稳定的行为预期,而社会秩序才可以建立。拉伦茨指出:“只有当必不可少的信赖被保护时,人类才有可能在保障每个人各得其应得者的法律之下和平共处。全面绝对的.不信赖,要么就导致全面的隔绝,要么就导致强者支配,质言之,导致与法状态适得反对的情况。因此,促成信赖并保护正当的信赖,即属于法秩序必须满足的最根本要求之一。”


而外观主义正是一种“在交易关系中,行为相对人对交易中的某种重要事项的外部表现形式为信赖时,该信赖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理”。


我国商法上所使用的外观主义一词,源于德国的私法理论,属于大陆法系的法学概念。外观主义理论的首倡者德国私法学者莫瑞茨·维斯派彻主张:“行为人对于成文法规,或交易观念上之一定权利、法律关系、其他法律上视为重要因素之外部要件事实为信赖,以致为法律行为时,如其要件事实系由于其信赖保护受不利益人之协助( Zutun)而成立者,其信赖应受法律之保护。”这一学说为现代商法上的外观主义理论奠定了基础。我国有学者认为外观主义是“以交易当事人行为之外观为准,而认定其行为所生效果也”。为了交易安全,引发某种表见性事实的人,应对被认定有正当理由信赖该表见性事实的对方当人承担责任”,[4)还有学者认为,外观主义是当行为人基于法律和交易观念,对他人的主体资格、权利状态和表意行为等法律上视为重要因素之外部要件事实为信赖而与之为法律行为时,如该要件事实确有可对于外观主义,学者们在以下方面达成共识:外观主义的目的在于保护行为相对人对商事交易中某些重要事项的信赖,该重要事项除交易行为外,还包括与交易有关的信息,比如交易主体的资格、权利状态、交易的的价格、质量等,从而保护交易安全;其信赖的对象是交易中重要事项的外在表现形式,而不是该重要事项的真实状态;外观主义还要求行为人本人对因其故而引起的行为相对人的信赖负责,即是由行为人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效果。


外观主义在英美法系中被称为禁反言( estoppel),是指“一方当事人作出某一行为,如果他方当事人有权合理地信赖其行为并根据他的为行事,那么一方当事人主张的可能损害他方当事人因信赖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并做出相应行为而获得或可能获得的利益的行为将不被允”。cl)禁反言产生于平衡法,最初是伦理道德规则,且其不仅是实体上的问题,还是程序法上的既判力问题,“即一个生效判决所确认的实,除非这一判决被后来的判决或裁定所推翻,当事人不得就此事实出新的主张”。(2)禁反言和外观主义从目标效果及其作用机制上看是一致的,都是为保护行为相对人对行为人本人行为或者其他交易中重要事项的外部表征的信赖理论和制度。在两大法系逐渐相融合的背景下,禁反言法理与外观主义属同一理论,可以并称为外观主义。


外观主义最先在民法中提出,后被商法学者所重视,进而成为现代商法的一个普遍规则,如各国商法中关于不实登记的责任、票据的文义性及要式性等。注册上海公司等商事登记公信力的确立,也正是商法上的外观主义在事登记领域的要求和体现。当登记机关依法定程序将登记申请人的事信息登记并公示出来,该信息已在相对人心中形成一定的判断和预期,“经过程序认定的事实关系和法律关系,都被一一贴上封条,成为不可动摇的真正的过去。而起初的预期不确定性也逐步被吸收消化。一切程序参与者都受自己的陈述与判断的约束。事后的抗辩和反悔一般都无济于事”。当公示于外的事实由于种种原因与真实状况不相符时,如果赋予不真实登记事项于法律效力,则可以保证交易相对人基于登记事项的外观信赖而产生对交易的预期,从而降低其交易风险,维护社会整体交易安全。若由交易相对人承担交易风险,则其必然广耗征信成本来规避风险,然而现代社会交易频率呈几何增长,这得查清客观真实极为艰难、繁杂,有的甚至无法查清,故这种信息成的支付未必就能换来查清客观真实的结果,这就使得交易相对人因忌这些风险而不愿从事交易或其他商行为,从而导致整个社会无效或低效。外观主义恰好解决了此问题,在保护交易安全的同时,增进了个社会的效率。在注册上海公司等商事登记中,外观主义以登记事项的外在表征,而并非客观真实来决定商事行为的法律效果,阻截了登记事项外在表征背后的未知因素对商事行为效果的影响,以此确保商事行为的有效性及其法律后果的稳定性与可预见性,有利于对交易相对人利益的保护。而且现代社会市场交易多为连续性交易,如果某项在前交易被认定无效,势必影响到后续交易的稳定与效力。若以登记事项来决定交易行为的效力,即使该登记事项与客观真实不符也不会影响其效力,自然不会出现因在前交易无效而影响在后交易效力的情况,后续交易的稳定性得到了维护,从而不会导致连续交易中断、经济秩序混乱状况的发生,维护了社会整体安全。故商法上的外观主义实际上超越了对交易相对人个别利益的关注,而关涉到社会全体对市场交易安全的需求与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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