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东期满后收回土地是否构成抽逃出资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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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东期满后收回土地是否构成抽逃出资的典型案例

作者:上海公司注册 发表于:2016-01-13 11:26:28 来源:http://www.zcgscn.com 点击:1907次

关于股东期满后收回土地是否构成抽逃出资的典型案例

 

 

A公司与B公司存在多年的加工关系.A公司根据B公司提供的链条规格及数量,为B公司加工制作大型施工机械的履带链条。截至2005年9月,B公司尚欠A公司加工费269.13万元。该款虽经A公司多次催要,但B公司一直未付。
B公司是1992年7月12日经批准设立的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后该公司依市政府文件精神由定向募集转为社会募集,同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企业总股本16500万股,每股1元。XX市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作为国家股股东在B公司的股份为6688. 6万股(另有法人股和个人股),所占比例31. 11%,其中包含B公司所占57062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作价1710万元在内,使用期限10年。
1992年3月5日至2002年3月5日土地使用期届满后,B公司申请续办了土地使用权手续。
2003年8月29日,由于B公司在土地出让过程中向有关部门作出虚假土地出让证明,违反了土地法第55条和国务院规定。市政府决定:终止B公司土地出让合同,注销土地登记,收回土地使用证。同年9月1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下发文件中止了B公司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B公司应到有关部门办理注销土地登记,交回土地使用证。B公司已按规定办理了上述手续。
后原告索要欠款不成,遂以XX市政府、B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返还欠款,XX市政府在出资不足范围内对B公司该笔欠款承担给付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市政府是否应向A公司承担民事责任问题,市政府作为B公司的投资人之一,将作为投资的作价1710万元的土地收回后,应根据法律规定将相应的资金补足。  而市政府收回土地后未能补足资金的行为,损害了B公司债权人的权益,其行为构成向A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判决:(1)起发生法律效力后IO日内给付A公司加工费269. 13万元及利息(自2005年10月1日起至付清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付);(2)  政府在1710万元范围內对B公司给付上述款项不足部分承担给付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对于市政府是否在抽逃注册资金范围内承担相应民事公司即B公司设立时投入的57062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作价1710万元所对应的具体年限确定为10年,市政府虽然收回了土地使用权,但该土地使用权在投入的10年期限內的价值已经为司所享有和使用,且该部分价值也已经凝结为公司财产,市政府事实上无法抽回。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不是抽逃注册资金,是10年使用期满后正常的收回行为,并不违法,也无须履行公示程序。故判决:(1)维持原审决第一项,即B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內给付A公司加工269. 13万元及利息;(2)维持原审判决第3项,即驳回A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3)撤销原审判决第2项。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市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是否构成抽逃出资,市政府是否需要就抽逃出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我们认为,根据我国公司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股东可以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在本案中,1992年,市政府作为国家股股东在B公司的股份6688.6万股(另有法人股和个人股),所占比例31. 11%,其中包含B公司所占土地57062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作价1710万元在内,使用期限10年。该作价出资的财产为10年的土地使用权,而非以长期的土地使用权出资。由于B公司设立时公司法尚未颁布,当时的国家体改委颁布的《股份限公司规范意见》亨对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年限进行规范,所以以10年土地使用权出资并不影响该10年土地使用权作为资本投入公司后形成公司资产,市政府取得相应股权。
此外,资本维持原则仅要求公司维持与其资本相对应的净资产,对于地使用权出资来说,若仅以一定年限出资,那么在约定年限期满后的剩余期限土地使用权就不属于公司资本的构成项,也不是公司的资产。出资人将本已不属于公司资本的土地使用权收回,这种行为在性质上不属于抽出资。因此,市政府将其投入的10年期限土地使用权期满后收回,是正常的取回财产的行为,与抽逃出资有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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