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的案例分析

代理记账服务

您当前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服务范围 > 代理记账服务 >

关于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的案例分析

作者:上海公司注册 发表于:2016-01-14 09:21:02 来源:http://www.zcgscn.com 点击:8929次

关于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的案例分析

 

A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180万元,由王某某、马某某、赵某某出资设立。A公司于2004年设立时,王某某、马某某、赵某某签署公司章程,明确王某某出资为货币108万元,马某某出资为货币54万元,赵某某出资为货币18万元,全体股东须于2004年年底前缴足出资。
2004年10月8日,B公司出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04年10月8日止,A公司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126万元,其中出资人王某某2004年10月8日缴存108万元,出资人赵某某2004年10月8日缴存18万元。
2004年10月9日,A公司经工商部门核准设立。
2010年1月19日,A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马某某立即向A公司交付出资款54万元及赔偿利息损失(从2004年10月9日开始计算直至出资款交付为止,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马某某于一审辩称,A公司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认为: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A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关于马某某提出的诉讼时效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有关规定,应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马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A公司交付出资款54万元以及相应利息(以54万元为基数,从2004年10月9日开始计算至出资款实际交付之日止,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A公司诉请马某某履行出资义务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
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马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将54万元的货币出资足额入A公司账户。应当向公司履行缴纳出资的义务。
案中,根据A公司《章程》规定,马某某作为公司股东应于2004底前缴足出资,而2010年A公司才起诉请求马某某缴纳出资,中间历时5年有余,马某某主张A公司诉请缴足出资已超过诉讼时效。我们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有关规定,基于投资关系的缴足出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效规定,因此,马某某的抗辩不符合法律规定。马某某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54万元出资及利息。

 

上海壹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是国家工商正式注册备案的工商登记机构,是上海老字号品牌工商代理服务商。十多年来专业代理代办各类注册上海公司注册外资公司自贸区注册公司注册香港公司注册医疗器械公司三类医疗器械注册注册融资租赁公司上海代理记账等服务。公司积极响应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号召,免费提供各类公司注册地址,提供快速出照服务(加急3天可出照),并对创业者提供创业孵化和小微企业扶持指导服务。公司注册流程便捷透明,全程保姆式服务,公司注册费用清单制并于事前告知,无任何隐形费用,同时对于个人隐私信息严格保密,360度全力打造上海工商登记代理首选品牌!

© 2023 上海注册公司 沪ICP备16051750号-1

×
立即咨询
咨询热线
400-6087-218
×

地址:上海徐汇区宜山路515号2号楼18楼整层(3.4.9号线宜山路站即到)
分公司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515号2号楼17-18楼
浦东公司地址:浦东新区东方路1369号海富大厦6号楼

免费咨询电话:4006-087-218   

网址:http://www.zcgscn.com

邮箱:2475526335@qq.com

电话:15021294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