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抽逃出资的股东返还出资款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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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抽逃出资的股东返还出资款的案例分析

作者:上海公司注册 发表于:2016-01-14 09:23:02 来源:http://www.zcgscn.com 点击:4915次

关于抽逃出资的股东返还出资款的案例分析


2011年3月30日A公司在工商机关登记注册成立,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股东有谢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和徐某某4人,工商登记资料显示,谢某某和李某某的出资比例均为30%即15万元,王某某和徐某某的出资比例均为20%即10万元。但实际在2011年3月24日将50万元存入A公司的账户进行验资时的50万元由李某某1人给付。
2011年4月至6月,李某某共分三次从A公司银行账户取走出资金49. 9万元。公司代账会计庞某将A公司的公章、现金支票、法人章、财物印鉴章、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机构代码证等企业资料交由李某某保管。
2012年11月26日,A公司被工商部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吊销后,A公司并未进行清算。
现原告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某返还注册资金50万元。
法院认为:李某某于A公司利用自己管理相关印鉴的便利,在公司成后将出资款49.9万在验资后又取出,损害公司权益,应认定为抽逃出资。李某某抽逃出资后,A公司要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A公司并未进行清算,故其主体资格仍然存在。
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被告李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抽逃注册资本,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后是否有权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返还本息。
我们认为,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司被吊销企业营业执但未经清算并注销的,其企业法人资格仍然存续,其仍然有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有关规定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返还本息。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
本案中,李某某于A公司成立后将出资款49. 9万元在验资后又取出,导致原告的生产经营无法继续,损害公司权益,应认定为抽逃出资。因A公司并未进行清算,故其主体资格仍然存在。A公司有权请求股东李某某返还出息。
本案还涉及另一问题,即李某某认缴的出资额为人民币15万元,而实际出资50万元,其多缴的35万元应视为李某某代A公司其余出资人谢某某、王某某和徐某某3人垫付出资,该代垫出资行为致使李某某与谢某某、王某某、徐某某3人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李某某依判决返还出资后,可以向谢某某、王某某、徐某某另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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