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监管法律(三)行政复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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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监管法律(三)行政复议法

作者:上海公司注册 发表于:2016-01-19 12:52:58 来源:http://www.zcgscn.com 点击:2197次

医疗器械监管法律(三)行政复议法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部分抽象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做出处理决定的活动。行政复议具有如下特征:
1.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争议的存在为前提。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管理权行使的具体表现,往往直接涉及作为被管理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公共利益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之间,往往因各种主客观条件影响而出现争议。行政复议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这种争议。
2.行政复议的启动须以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为条件。行政复议不能由行政机关主动提起,而只能曲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的相对人提起。
3.行政复议由行政复议机关做出复议决定。,它是一种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制度,这制度具有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进行权力监督的性质,对行政相对人来说则具有权利救济的性质。
4.行政复议全面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它不同于行政诉讼,行政诉讼中的法院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对其合理性进行判断。
我国《行政复议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共7章43条,分总则、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受理、行政复议决定、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
在对注册医疗器械公司及医疗器械监管实践中,在监管相对人认为监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法权益而提起行政复议时,监管部门要严格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进行行政复议。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曾于2002年7月10日发布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暂办法》,并从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2013年9月2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CFDA局令第2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的暂行办法同时废止。这有利于在医疗器械监管工作中更好地维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发挥行政救济的重要作用。根据规定,对以下行政复议案件可依法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1)不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及其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
(2)不服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
(3)其他依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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