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上海公司等商事登记公信力的理论基础-行政行为的公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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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上海公司等商事登记公信力的理论基础-行政行为的公定力

作者:上海公司注册 发表于:2021-12-13 13:41:36 来源:http://www.zcgscn.com 点击:582次

注册上海公司等商事登记公信力的理论基础-行政行为的公定力


注册上海公司等商事登记之所以能产生公信力,还在于注册上海公司等商事登记机关作为行政机关乃公权力之代表,其依法对登记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进行登记,该登记行为属行政确认行为,该行为彰显了公权力对私权利的确认以及对私法事实的公示。弋法制下,公权力固然是应当受到限制的权利,但其同时也是能让公众产生信任的法律力量,故注册上海公司等商事登记机关作为公权力机关对私法事实予以登记公示,社会公众完全可以信任其为真实,此信任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基于行政机关所为登记的信誉,具有使公众::生合理信赖的“外观”,若该外观表征不能为公众所信赖,则势必会成市场秩序的混乱,阻碍了商主体与交易相对人的交易活动。从此意义上来说,注册上海公司等商事登记制度是国家进入私法的重要纽带,其效力问题实际上反映了国家公权力对私人商事活动的干预程度。故注册上海公司等商事登记产生公信力的重要原因之一便在于公权力的可信赖性,而这种信赖正是基于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效力。


注册上海公司等商事登记行为作为行政确认行为必然产生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为的效力是行政行为的生命,一个没有效力的行政行为会被视作自始无效或不成立。“行政行为的效力是指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在公共理过程中符合法定的条件,并在实际生活中发生的法律效力。”目前学界通说认为,行政行为的效力丰要包括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又称有效性推定,是指行政行为即使违法,在法律上仍然有效,从而拘束有关人员的效力0(2]即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成立,不论是否合法,即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表示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公定力是一种经推定或假定的法律效力,并不意味着行政行为的真正合法与否。”在行政法上,之所以对具体行政行为作此推定,是因为社会公众对行政主体的地位和作用予充分信任,从而稳定权利义务关系。公定力并不是对行政体与行政相对人双方而言的一种法律效力,其是对行政主体以外的任何人而言,因此,公定力是一种对世的法律效力。公定力表现为一种尊重义务,它要求任何人对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表示尊重,而不能任意予以否定。


关于行政行为公定力的理论依据,行政法学上先后出现过“自己确认说?,国家权威说,,(‘法安说,,(‘既得权说,,(‘社会信任说,,(‘实定法认说,,(‘法律推定说”等多种观点。上海注册公司代理机构认为,以“秩序需求说”作为公定力存在的理论基础更为妥当。“秩序概念意指在自然进程和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另一方面,序概念则表明存在着断裂(或非连续性)和无规则性的现象,亦即缺性的突变情形。”.任何人或群体的发展,都离不开良好的社会秩序的维系与保障。稳定的社会经济秩序为主体的市场交易带来了极大的安,对秩序的需求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始终。在行政法领域,作为公权力的代表者——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之后,在行政相对人存有异议其未获最终确定之前,行政行为的效力应当作何推定最终也离不开秩序的考量。对行政行为的遵循与服从,也将为社会生活提供很大程度的有序性和稳定性.可见从维护社会秩序的角度来看,行政行为一经作出便应被推定有效,对社会公众都具有约束力,只有公权力失序而必然引起社会秩序紊乱时,才可以对其效力予以否定。正是基于对秩序的不懈追求,行政行为公定力理论才应运而生。由此可知,公定力背后所蕴含的并非是简单的“强权即公理”,其能够准确表达出公权力行为的特质——推定有效,并在客观上维护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与社会整体的秩序安定。故其自身存在的某些缺陷不足以否定其存在的价值。


与行政行为公定力相对应的是行政信赖保护原则。行政信赖保护作为一项行政法基本原则,是行政法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政府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德国学者认为,信赖保护原则部分自在法治国家原则中得到确认的法律安定性,部分源自诚实信用原则,其中最具有说服力的当属法的安定性.它是行政行为法律效果不受瑕疵影响和存续力的根据,他们认为,信赖保护原则在实践中可能发生冲突,在二者发生冲突时,应优先适用哪一原则,应进行利益量,具体情况具体对待。行政信赖保护是出于对行政主体的限制与约束,而该限制与约束对于社会公众而言是一种权利,是基于行政为的公定力效力,其有理由对行政行为给予合理的信赖,且这种信赖应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


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与民商法中的信赖保护共同之处在于其都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信赖者提供的保护。诚信不仅是私法的要求,也是公法的精神,“苟无诚信原则,则民主宪政将无法实行,故诚信为一切行政权之准则,亦为其限界”。无论是行政法中行政相对人及公众对行政主体的信赖,还是民商法中交易相对人及公众对交易主体的信赖,这种信赖是社会经济秩序顺畅运行所必需的依赖,对于这种赖法律理应给予保护。注册上海公司等商事登记是在公权力作用下进行,登记申请人将相关资料与信息提供给登记机关,经登记机关审查后予以登记公示,登记机关的本身特性决定了公众对登记事项具有非理性的((J頃性信赖”,该种信赖是公众对行政机关及公权力的信赖,是社会公众对其进行的交易行为能有明确预期的基本前提。若这种信赖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甚至受损害,社会公众的营业权乃至整个经济社会发展将处于不稳定的无序状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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