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解答关于发票开具的各种疑问

代理记账服务

您当前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服务范围 > 代理记账服务 >

全面解答关于发票开具的各种疑问

作者:上海公司注册 发表于:2023-11-07 16:02:31 来源:http://www.zcgscn.com 点击:232次

 福利来了,小编今天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发票开具方面的相关问题。很多企业主在公司注册完成后,关于发票开具相关规定还不是很了解,小编今天整理了几个比较常见的问题,为大家解答,希望能对各位有所帮助。


1.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上需要加盖收款方的印章吗?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代开普通发票应指定专人负责,一般应使用计算机开具,并确保开票记录完整、准确、可靠存储,不可更改;暂无条件使用计算机开具的,也可手工填开。无论使用计算机开具还是手工填开,均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否则无效。代开发票专用章的规格和式样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已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的发票无需再加盖收款方的印章。


2.发票的存根联和记账联要盖发票专用章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要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发票的其他联次不要求必须盖发票专用章。


3.国税机关代开的增值税发票是否都需要加盖发票代开专用章?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代开普通发票应指定专人负责,一般应使用计算机开具,并确保开票记录完整、准确、可靠存储,不可更改;暂无条件使用计算机开具的,也可手工填开。无论使用计算机开具还是手工填开,均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否则无效。

      因此,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代开的普通发票需要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4.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一次领用增值税发票的数量是多少?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规定,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以上两类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按照规定即时办理。 

   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


5.营改增后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备注栏是否必须备注项目名称?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 2024 上海注册公司 沪ICP备16051750号-1

×
立即咨询
咨询热线
150-2138-4888
×

地址:上海徐汇区宜山路515号2号楼18楼整层(3.4.9号线宜山路站即到)
分公司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515号2号楼17-18楼
浦东公司地址:浦东新区东方路1369号海富大厦6号楼

免费咨询电话:18021009115   

网址:http://www.zcgscn.com

邮箱:2475526335@qq.com

电话:15021294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