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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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条件有哪些?

作者:上海公司注册 发表于:2016-01-11 16:57:04 来源:http://www.zcgscn.com 点击:4353次

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条件有哪些?

 

在一般情况下,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就是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
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则是上述原则的例外,它是在股东滥用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时,要求股东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我国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该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旦股东有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有严重危害债权人合法利益之虞,公司实际已沦为股东中饱私囊、金蝉脱壳的工具,成为被股东控制了的、丧失人格独立性的法人空壳。从这种意义上说,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实际上亦是恪守公司人格独立的最后一道屏障。
然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对现代公司制度的有益补充,但若不恰当适用,则可能导致法人制度处于不稳定状态,更无法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应当谨慎适用,切不可无限扩大以致成为一种常态。
具体而言,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第一,法人人格合法存在;第二,股东有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第三,该行为对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第四,滥用人格行为与损害结果间有因果关系;第五,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第六,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在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时,还需要注意的是,该制度并非是防止股东滥用股东有限责任、保护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首选之策、万全之策,而是债权人利益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非“万不得已”不能适用。实践中必须严格遵循该制度适用的条件,以免“矫枉过正”反而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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