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最高权力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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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最高权力机构

作者:上海公司注册 发表于:2016-01-22 14:59:01 来源:http://www.zcgscn.com 点击:2050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最高权力机构

 

(1)董事会的地位
企业一般都设立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投资者共同组成,以决定和处理企业的一切重大事务。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企业的董事会,由合资经营各方共同组成,合资经业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董事会讨论决定,这些重大事项包括:企二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总经理、副总、总会计师、总工程师、设计师的任命、聘请及其职权、待遇等。
(2)董事会的组成
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由投资者各方派代表组成。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合资经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资经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资经营各方委派和撤换。实践中,董事会的人数一般为5 ~11人,具体人数根据企业的大小和规模确定。董事的任期为4年,经合资经营各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各投资方可以推选的董事人数由合资经营各方协商确一般参照投资比例协商确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多实施条例》中规定,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资经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但是,参照出资比例并不是完全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名额,以免出现因各方出资比大小不同使董事名额相差悬殊的情况。由各方协商确定的原则不但体现了出资多而选派董事多的现代企业法的精神,又可以避免出现董事名额相差过分悬的情况,有利于合资经营各方共同管理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对于董事会人数低限额的规定,确保了董事会的领导具有集体性,可以集思广益,有利于对企业的民主管理。
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2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资经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是合资经营企业的法代表人。中外合资经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娜董事长。董事长的职责主要是:对内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监督执行董事会决议;对外董事长是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合资经营企业参与各种法律关系。董事长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应当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表合资经营企业履职。董事会应当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和处理合资经营企业的重大问题。
(3)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董事会行使权力的方式主要是召开董事会会议并作出决议。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衔董事会会议。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不能出席的,可以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
(4)董事会的议事规则
董事会讨论套决定合资经营企业的重大事项时,应本着平等互利的议事原则,由各方协商确定,充分考虑合资经营各方的利益,原则上讲,合资经营各方在董事会中享有的权利应当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大股东不能凭借自己出资多而要求小股东服从自己。董事会在讨论企业的重大问题时,应当充分听取各方董事的意见,从合资经借企业的整体利益出发,用平等协商的方法,协调合资经营各方的利益。董事会决议的议事规则,因为所议事顷的重要程度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合资经营企业章程的修改;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止、解散;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合资经营企业的合并、分立。因为,这些事项都是关系到合资经营企业的根本利益和前途的问题,对合资经营各方都有重大影响,因此,必须由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一改通过。其他的事项,可以根据合资经营企业章程中载明的议事规则作出决议。实践中,一般对较大的问题采用出席董事会的董事2/3多数通过的规则,对于较小的问题,采用多数董事通过的规则,即出席董事会的董事1/2多数通过。
(5)企业股东不委派董事的处理方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解苹决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不出席企业董事会会议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如果企业股东在合资、合作企业合同及章程规定期限内委派董事出席企业董事会会议致使企业董事会会议不能作出有效决议的,其他股东可依据合资、合作企业合同有关解决争议方式和程序的规定,提请仲裁或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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