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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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概述

作者:上海公司注册 发表于:2016-01-22 15:02:42 来源:http://www.zcgscn.com 点击:1688次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概述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简称合作企业),是由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同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经中国政府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共同堤资创办的,以合作合同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古一种特别的企业组织形式。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法律性质和组织形式并作唯一的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具有法人资格,也可以不具有法人资格。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经过批准,即可成为业法人。实践中,法人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作经营企业是依据我国法律,在我国境内登记注册而设立的,因此,具有中国国籍,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合作经营合同是中外合作企业成立的基本依据。中外合作者设立合作企,应当依照《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在合资企业合同中约定投资或者作条件、收益或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
对于契约式经营的中外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出资可以不折算出资比例,企业利益的分配也不完全依出资比例来确定。此外,对于出资的期限,可以分期缴付,也可以一次性缴付,由合作各方在合同中约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并规定中外各方的出资比例限制。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外国合作者的投资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外方投资不得低于中国和外国合作者投资额之和的25%。
对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经营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确定,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订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同期满前先行收回投资的办法。为保证合作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得以维持,当企业年度亏损时,中外双方不能分配利润,外方也应停止收回投资。
对于非法人形式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合作各方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合作各方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为合作各方分别所有。经合作各方约定,也以共有或者部分分别所有、部分共有、合作企业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各方共,未经合作他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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