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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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典型案例

作者:上海公司注册 发表于:2016-01-11 16:54:05 来源:http://www.zcgscn.com 点击:2641次

关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典型案例

 

2005年A公司接受B公司委托,为B公司代理进口工业计算机系统和其他物品,并代垫有关费用,B公司向A公司支付进口工业计算机系统货款及各项费用(包括进口代理费)。A公司按照双方约定履行完进口代理义务后,B公司未能及时履行合同义务,一直拖欠部分货款及各项费用。
2006年10月10日,A公司、B公司和C公司签订一份《备忘录》,认截至2006年9月30日,B公司仍欠A公司共计1890万元,其中进口款、各项费用计20万元,逾期利息计270万元,B公司需于2006年1231日之前分期还清全部欠款。《备忘录》中同时约定,C公司为B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此后,C公司、D公司、E公司、F公司分别向A公司出具《承诺书》;及《承诺函》,承诺为B公司对A公司全部应偿还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及违约金、利息、追索债权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由于B公司仅偿还部分本金,各保证人亦未能清偿全部货款和各项费用。故A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 B公司向A公司支付欠款本金1553万元;(2) B公司向A公司支付自2006年10月10日起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08年8月1日约为796万元);(3) C公司、D公司、E公司、F公司对上述欠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 5被告共同承担该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B公司、C公司、E公司、F公司未向一审法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D公司辩称,D公司的章程第34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违反公司章程的约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D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某对外提供担保,并没有经过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故何某某对外担保因违反公司法第16条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应为无效担保。
法院认为,公司法第16条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在《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公司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而对外提供担保属于当然无效的情况下,对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效力仍然应予确认。此外,鉴于何某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关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的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外提供担保原则上应认定为有效,公司对外仍应对善意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遂判决C公司、D公司、E公司和F公司对A公司欠款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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